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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选择与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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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选择与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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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选择与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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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_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选择与实施
摘 要:开展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分散风险,保持原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提高其承保实力,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森林保险新险种的开发和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现阶段在我国的发展受水平。再保险人在承保分入业务时,为降低自身的再保险承保风险,需对原保险业务的风险责任进行仔细审核,从而不断督促原保险人加强业务的管理,削减森林保险承保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
  2 森林保险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呈现状。
  在全球气候改变的影响下, 森林灾难愈发呈现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等特点,对森林再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剧烈;同时,保险业的日益强大也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供应奠定了基础; 政府也接连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 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后续发展供应了政策依据和导向。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仍较为滞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也因成本太高而无保险公司问津。


   对森林保险再保险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相识。
  尽管开展森林再保险业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森林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只停留在书面层面, 并没有在实践中付诸实施。有些观点认为,目前已对森林保险进行了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应当自己来考虑风险的分散和再保险的购买,不再须要政府的支持。还有些观点认为,政府只须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森林保险的赔付最终兜底,而不须要考虑对再保险进行补贴,森林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运作。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认为, 其森林保险业务的风险已通过承保业务的多样化得到有效分散, 没必要再进行再保险的分出。事实上,各保险公司之间所开办的森林保险业务在承保集中度上仍旧存在着险种、区域、时间上的差异,仍有必要进行相互分保。
   再保险发展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


  目前,我国对再保险业发展的激励支持政策体系尚未建立。已试点的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均针对森林原保险的保费,而在再保险方面没有任何的支配与实惠措施,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森林再保险业务的主动性。 此外,再保险人同样面临森林保险的逆选择严峻、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费率进一步提高,从而阻碍了原保险人进行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分出。 不仅如此,再保险人为限制风险通常也在合同中设有免赔、共同赔付及损失限额等条款规定,原保险人也不能通过再保险寻求到全方位的爱护,减弱了投保的主动性,森林再保险的市场经营在缺乏政府支持的状况下愈发艰难。
   再保险发展缺乏完善的信息爱护和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 我国森林再保险中缺乏有关如何爱护投保人信息的规定。再保险的分出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必需要向再保险人供应投保人的信息资料、承保标的状况、承保技术等相关内容,在缺乏信息爱护制度的约束下,此类商业隐私有可能会泄露,危及原保险人业务的开展。其二,我国森林再保险尚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其中所涉及的森林病虫鼠害等重大疫病的信息, 须要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对外公布。其三,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对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过往数据进行全面整合和精算, 从而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而我国目前有关森林灾难的统计数据尚不健全,缺乏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等综合性资源的供应平台, 使森林保险再保险产品的研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再保险发展受经营技术水平的制约。
  森林再保险的经营要比原保险业务在技术层面上要求更为专业, 尤其是涉及到在更广范围内评估灾难风险、划分危急单位、厘定再保险费率等方面,对再保险人的精算实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国外再保险公司的森林灾难风险的评估标准与我国差别很大, 我国国内更多的采纳对承保标的进行整体查勘来进行风险评估, 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往往会详细到特定的局部范围、甚至详细到每片树林、每棵树,双方在理赔程序上、详细操作上和最终赔付金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造成国际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费率远远高于国内的评估结果, 形成我国的森林保险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寻求再保险合作的局面。
  3 森林保险再保险业务开展模式比较分析。
   在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