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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2/6/23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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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一、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因污染环境发 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一、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因污染环境发 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中最重要的是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在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中,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原因在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构成中无须具 备过错要件,即不问过错,那么,确定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的最后判断标准就是因 果关系。只要能够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逻 辑联系的客观依据,具有因果关系,就能够确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污染者对被侵权人承 担侵权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因果关系不仅是判断污染者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 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更是判断污染者的环境污染行为 是否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客观依据。
二、 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学说和规则,是大陆法系为了适应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 实际情况而创设的。
三种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和规则
(1) 盖然性因果关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2) 疫学因果关系
(3) 概率因果关系
三、 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规则:(一)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被侵权人在诉讼中, 应当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原告证明盖然性的标准是,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使法官能够形成 对环境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确信,其范围 为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而不是高度盖然性。原告的证明如果能够使法官建立起这种相 当程度的可能性或者较大的可能性的确信,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
(二) 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推定的基础条件是:
如果无此行为发生通常不会有这种后果的发生。
不存在其他可能原因,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行为或者其他因素介入。
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是一般社会智识经验。
(三) 由污染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之后, 污染者如认为自己的排污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只要举证证明 污染行为与之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自己的责任。
针对下述三点进行:;
有他人或者被侵权人的过错存在,并且是其发生的原因;
自己的污染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具有科学上的矛盾,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结果时,按照这个 推定形式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四) 污染者举证的不同后果: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要给污染者举证的机会,使 其能够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