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 年8月 30 日通过,自 2008 年8月1 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 57 条。该法第 1 条是有关立法目的的阐释:“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从中可以着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 12 条第 1 款指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将其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同时结合我国实际, 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 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人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 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经济活动( 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 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 .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2 .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 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 依法实施集中, 扩大经营规模,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如垄断协议、恶意并助、限制竞争等)行为。二、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分为四类, 用简练概括的笔触分别进行描述并予以规制。(一)垄断协议 1 .概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 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 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 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 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 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 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 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 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我国反垄断法用了三条对垄断协议加以规范。第 13 条第 1 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第 14 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 16 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1 )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