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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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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docx

上传人:niupai21 2022/6/23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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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赠假冒伪劣商品亦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案情回顾
某通信公司NT分公司(以下简称NT分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开始,对 办理“399 元包 1 年”光纤宽带入网的客户,赠送一床“天然蚕丝被”。2010 年 6月12日,NT工商局接到投诉NT分公司也声称40元的价格绝对不可能购 买到天然蚕丝被,消费者在客观上看到了关于天然蚕丝被的产品宣传,当发现购 买的商品并不是其所理解的宣传的那样,就举报到工商部门,这也说明普通消费 者以一般注意力产生了误解的事实,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定性为虚假表示,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 NT 分公司向客户附赠的“天然蚕丝被”构成了《江苏省 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所指的以假充真情形,为 假冒伪劣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 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 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 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二十二条“将本条例第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 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所使用的商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商品(包括已 使用和尚未使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 规定,应适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 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
1、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本条例第 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 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 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是将在经营性服务中 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和在经营活动中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区别开来的, 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因而,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不宜直接适
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 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 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处 罚。
2、NT 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赠品实为化纤被,标称“天然蚕丝被”, 并在产品包装宣传有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获赠的是真正 的蚕丝被,对于构成虚假表示的客观事实笔者也没有争议,但是这些虚假表示的 行为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实施的,而本案中NT分公司并未直接实施虚假表示的行 为,也未对“表示”的内容向受赠客户作任何宣传,虽然受赠客户对赠品质量造 成了误认,其实这些错误的信息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