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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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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doc

上传人:tanfengdao 2017/5/19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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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 1842 年 12月 18日科伦 12月 18日。《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 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 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 《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 (1) 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正代替了改革, 因而普鲁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 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不稳固; (2) 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 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 (3) 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 (4) 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公正的见解却又表现出过分的软弱; (5) 整个草案的逻辑性很差,论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凿有力。只要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 我们在这一点上就赞同他们的意见, 但是, 和他们相反, 我们决不赞同无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护。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的意见:“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为法。”2 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 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 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 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 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 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 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末它就会象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 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 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 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 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极端任性。谁也没有被强迫着去结婚, 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 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 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 相反地, 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谁随便离婚, 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 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 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 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黑格尔说: 婚姻本身, 就其概念说, 是不能离异的, 但仅仅就其本身, 即仅仅就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句话完全没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伦理的关系, 就其概念来说, 都是不可解除的, 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