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申诉书范文
篇1: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安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干脆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起草者认为,无论干脆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损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干脆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担当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担当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担当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岸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记和水位标记,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申诉人李xx有理由信任水泥围堤是经营者支配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信任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平安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依据阅历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洁的推断,假如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行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假如申诉人望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状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平安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峻缺陷,即使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旧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马上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平安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平安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平安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