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讲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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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下面我总结性讲解,使在家对《条例》有个总体认识。
《建设工程
本章共8条,它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生产、租赁、安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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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及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安全等安全责任的规定;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设计方案应当负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安全技术的措施承担起监理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在以上的这些条款中的活动,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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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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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共19条,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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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是关键。建设工程生产的主要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性大,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随着工程的进度变化面变化,事故隐患较多。从近年来看,施工单位是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其主要原因:
是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
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观念消淡薄;
是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
是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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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无措施
冒险蛮干事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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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本章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
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
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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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条例》中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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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条例》中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