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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若干原则韩笑非指导原则鹬薨蛹诺诙こ逃邢薰荆拇ǔ啥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很多有事实而缺乏证传递、分析,形成“只有能被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有更索赔工作带来被动甚至是损失。例如,在某道路掷次数对报价有用的数据写入施工方案等等。致使也失去挖掘那些暂时没有被发现的合理因素——抢关键词: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原则目前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对工程变更与索赔在在变更索赔能力的拓展上仍基本停留于个案的经验总结上,缺乏较为系统的、原则性的归纳。笔者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履约、合作共赢的基本精神,就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工作做粗浅论述。笔者认为,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其组织、策划,为此,有必要给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组织、策划设定一些指导原则。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合同管理中往往在有变更事实的情况下,忽略了证据的收集。而随着业主管理的程序据的变更索赔往往被否决。一份不违背现行法律制度的合同文件是约束发包人、承包人履约行为的根本大法,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业主监理的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等文件只有在不违背合同文件的前提下才能产生效力,所以,深入研究掌握合同是变更索赔工作的核心所在。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对合同条件的研究、运用,重视变更索赔证据的收集、效的事实”的观念,使每一项具体的变更索赔工作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有利、有理原则有利,即任何一项变更索赔的提出必须实现直接或间接的效益;有理,即任何一项变更索赔必须有相对较大的合理性。在实践中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则,或者在有利与有理的结合上顾此失彼,给变塌方后的抢险项目报价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价位,增加所谓的难度系数;在制定某边坡浮渣清理施工方案时,不把挖装设备抛掷土方的水平距离、反复抛谈判过程中很容易因依据不充分被剔除造成被动。险工作中以“抢”为特性,要求资源重复配置形成的窝工费,或者以超出定额水平非常态施工,而大量超定额用工应以计日计价,也就是所谓的“该要的没要,该拿的没拿到;不该要的要了,要了也白要”。如果将“反复抛掷”写入施工方案,对最终的变更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当业主对其方案审定过程中,双方必然会对上述数据进行验证,从而使据此计算的报价获得充分的证据。确立了有利、有理原则,将促使承包人在开展任何一项变更索赔工作时,从方案到报价到证据材料,时时事事围绕有利性充分挖掘合理因素,使有利与有理紧密结合。预判与整体原则通常在选择工作重点时往往“抓大放小”,选择期望利润大的项目为重点。然而,期望利润大的项目,它往往是为合同双方关注的重点,利益矛盾突出,导致谈判难度较大。如果,在利益矛盾尚未显现,或者在规模较小的项目上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促成的较高的单位利润率,当出现大规模的、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时,可能事半功倍地得到较高利润。反之可能带来很大损失。笔者认为,实际工作中所谓“报价的均衡性”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客观存在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韩笑非,男,高级经济师。水利水电技术第卷年第期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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ḿ邸⑻概性多限制,而变更程序则较松,其关键证据设计变更、的差异、具体施工环境的差异、承包人对不同专业工程成本管理能力的差异等等因素,必将使不同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着单位利润率上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