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
一、企业法的概念
(二)企业的分类
1、从法律形态上,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法定退伙
1)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2)法定退伙的事由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
(五)除名退伙
1、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当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2、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合伙人不同意或继承人不愿意为合伙人的,则可由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得之财产份额给继承人。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资格、身份是否可以继承 ?
2、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与其就当时合伙企业财产负债现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应得之财产,如有未了结之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结算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协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退伙时如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无约定时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
4、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期限为五年。
案例: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工商登记并正式开业。
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思考:
该合伙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此用“康利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属违法。再次,应当如何处理该合伙的债务?如前所述,由于该合伙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合伙企业,但不等于就可以因此免除三合伙人的民事责任,而且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也不合乎法律规定。其中康某也事实上参加了合伙的经营管理,因此亦应当承担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内部,由于其没有约定亏损分担方案所以应依法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案例: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四人于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后因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引发一系列纠纷。
思考:
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案例:2019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2019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