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摘要]:中国过去对陪审制度注重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为此,本文论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并摸索具体完善的对策。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注重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构成合议庭进行,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这一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社会影响较大不容易对的理解和把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一般所有会比较谨慎。另一方面,未对当事人申请期间及其程序等作出规定。如在开庭告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有诸多当事人事实上也不懂得尚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层面被弱化,甚至成为一种制度摆设。再次,当事人可以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与否也可以回绝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规定采用陪审的措施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回绝?《决定》均没有规定,实践中多种做法所有有。这导致了实践中哪些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以至于有的法院仅仅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局限性时的补充,甚至作为一种便宜的“劳动力”使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导致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不能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决定》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相似权利”,但未加以具体的辨别。对于拟定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做好哪些庭前准备工作,在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等阶段又有哪些具体的职责规定,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制度在运作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保障。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对于自己的职权和义务不够理解,对于其如何发挥在审判中的作用更是心中没谱,因此实践中,部分陪审员一般不阅卷,也不作调查,对案情一无所知,庭审中也只是静坐(甚至打瞌睡),始终一言不发,浮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违背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有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没有用心认真办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合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规定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众,广泛又相对具有代表性,但是一般缺少法律专业知识,也不也许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难免浮现不合法的甚至是错误的裁判。故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既要具体详述又不也许和法官完全一致。西方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行使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中国人民陪审员则是全程参与。
5、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
现行法律(涉及《决定》)尚未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奖罚不明。在管理制度上,各地法院对于陪审员的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不同样;缺少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部分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部分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