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溪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57号)、《本溪市市直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本教通字〔2010〕62号)精神,制定本溪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教育局直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学校在职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及《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市直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实施意见》,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1、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2、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市教育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
二、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重点突出优劳优酬,在分配上拉开档次,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2、打破职称界限,各单位根据教职工上一学年度(或学期)绩效考核结果和现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取消。按照《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本教通字[2010]62号文件之规定,确定为考核不合格等级者,酌情停发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4、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封顶保底制。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总量的130%,最低不少于绩效工资平均总量的70%(不含因其他原因缺勤人员) 。
三、分配人员及项目构成
(一)人员:在职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课教师)、职员和工勤人员三部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由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和等级津贴三部分构成。
1、岗位津贴:
班主任津贴:小学120元-150元,中学150元-200元。
中层以上领导津贴:校级正职按班主任津贴的150%确定,校级副职、中层正职及副职依次按照校级正职90%,80%和75%的比例确定。
2、课时津贴:
各学校依据本校实际确定工作量及课时标准。
3、等级津贴:
根据规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各单位根据学校情况将优秀、合格人员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各等级津贴定额,各等级之间的差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中层以上领导津贴、课时津贴和等级津贴组成。
2、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课时津贴和等级津贴组成。
3、班主任奖励性绩效总额由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