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玉溪市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06〕47号玉溪市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06〕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规划评审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依据《云南省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某一特定领域为目标编制的规划,是《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是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 专项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必须按办法进行评审。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市级行业或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评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审原则:
(一)体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
(二)体现中共中央、云南省委、玉溪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
(三)符合市委确定的“生态立市、烟草兴市、工业强市、农业稳市”战略和“三优一特”经济发展思路。
(四)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的要求。
(五)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空间开发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
(六)对政府的职能界定准确,责任明确。
(七)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对策措施切实可行,针对性强,为政府安排投资项目和配置公共资源提供依据。
(八)编制程序科学完善,规划框架结构合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组织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06〕47号)所列的各项规划和部门行业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划属性,直接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评审。
第八条 规划评审组织形式。重大专项规划,即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专项规划,组建评审委员会;一般专项规划组建评审小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邀请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要评审成员之一。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数量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主任(组长),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副组长)1-2人。委员会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由主持方提名产生,部门成员不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组长)。组建时应注重省市专家结合、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结合、规划领域与相关行业结合。行政管理部门成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