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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yudian11 2022/6/26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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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总则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 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 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定义
本规行 巡视。
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2:00,22:00 在该时间以外巡 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 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 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 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 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 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 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 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
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 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 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向社会公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 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 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 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 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 说明理由。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 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