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 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 1篇裁判文书约 1篇相关论文约 2篇实务指南约1篇条文释义约 2篇) 朱永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永忠。被告人朱永忠 1996 年1月至 1997 年3月间,先后转包、租用了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盛新村预制场地, 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资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下,生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987 — 91的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并于 1996 年 12月和 1997 年3月先后两次将其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 米长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销售给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村六组村民盛金观,销售金额为 3198 元。 199 7 年3月 22日,盛金观在用上述混凝土圆孔板让施工人员为其建房中,因搁置于二楼屋顶的混凝土圆孔板突然断裂,造成施工人员杜水林死亡、沈阿冲重伤的后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永忠的行为已经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永忠对起诉指控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永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的行为必然会引起危害后果持有异议,认为施工不当是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一个原因。【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永忠明知生产、销售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必须经审查资质,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许可证,为了牟利,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房用混凝土圆孔板,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施工不当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原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永忠虽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表示愿意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永忠犯罪事实成立,但起诉适用的生产、销售不符合特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罪的罪名,没有简明完整概括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故适用罪名不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朱永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 1年,并处罚金 160 0 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 3个月内缴纳)。( 2)违法所得 3198 元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没有上诉。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1997 )金刑初字第 67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叔观;审判员:俞鲁凤;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倪荣桂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