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国现阶段基本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引意义,因此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环的量刑也要注意和中国目前宽严办和宽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根据是中国1979年《刑法》第1条,该条开宗明义的将惩办和宽敞相结合的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根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便指引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惩办和宽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分子辨别看待,既涉及惩办的一面,同步又兼顾宽敞的一面,从而获得了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效果。但是,后来中国对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在结识上却经历了一种复杂的转变过程。由于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浪潮汹涌而来。在这种状况下,中国进入了一种严打时期。学者们曾经将严打的内涵界定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核心实行主体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规定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从1983年到将近的时间里,中国前后发动了3次全国性的严打战役。在这种严打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它和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问题。
正如中国学者所言:严打政策体现的只是惩办和宽敞相结合政策中惩办的一面,或称为"重重"的一面,而远非犯罪控制方略的所有内容。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必需和对轻微犯罪的轻处辩证结合。惟有"轻轻",方能"重重",方能真正有效地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在其内容上和惩办和宽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存在抵触的,采用严打刑事政策意味着在一定期期内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搁置。随着1997年《刑法》删除了第1条中有关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规定,中国刑法学界对于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究竟还是不是中国奉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更加产生了质疑。而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中国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特别是***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减少;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和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限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部分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步,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统也有也许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营,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度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导致刑罚的乏力。因此,在控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解决。
基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近来学者们普遍觉得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本之上,在一定限度上回归惩办和宽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固然,惩办和宽敞相结合的表述因其商定俗成而定型化,但这一命题蕴含着意识形态的成分。在老式话语中,一般觉得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但这些内容有些已通过时,例如抗拒从严,因其和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抵触,因此已经受到质疑。其他内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惩办和宽敞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因此诸多学者赞同以宽严相济替代惩办和宽敞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