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缔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安康而制定的条例。下文是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欢送阅读!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干脆为顾客效劳的人员,持有安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干脆为顾客效劳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安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刚好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视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视,并承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须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展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视从业人员安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展卫生学问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展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视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展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视员对所供应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那么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消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接着营业的;
(二)未获得安康合格证,而从事干脆为顾客效劳的;
(三)拒绝卫生监视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