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案 201 5~ 2016 学年第 1 学期课 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开 课单位经济管理学院适 用专业 2014 级旅游管理授 课班级经管 B1451 班授课教师吴儒练职称讲师二○一五年九月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标题: 法的基本知识教学目标: 了解法的概念、特征,理解法的本质,熟悉法的渊源教学重点及难点: 法的渊源(重点);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难点) 教学内容(教学时数: 2)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 法的特征(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 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备注: (重点) 思考题: 法的渊源有哪些?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教学内容(教学时数: 2) 6. 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