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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道穿越相关规范
侯振海整理
2016年8月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50350
(自然地面至管顶)应根据岩线地形、地 面荷载情况、保湿及稳定性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下列数 值:

5
<PN <
DN<200 2<JO<DN<400 DN>400
20
40
60
8
10
8
5
15
10
8
PN>
DN<200 200ONC400 DN>400
25
50
75
10
15
10
8
20
15
10
注,①天然气与凝析油渴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气管道对待.
②当受线洛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 下时,设计系数应取Q6,当压力在L6MP*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
⑧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 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输气管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讣系数,增如管线壁厚的措施.
第6. 油气管道当在铁路桥、公路桥、码头、渡口、锚 区等的下游地段穿越时,其间距不宜小于管道穿越段中的加重层 长度的1/2,当在上游地段穿越时,其间距不宜小于管道穿越段中 的加重层长度。
第6. 当油气管道跨越河流时,与铁路桥、公路桥、码 头、渡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00mo
第6. 当油气管道跨越公路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当跨越矿区公路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当油气管道穿、跨铁路时,应位于火车站进站 信号机以外。
第6. 油气田外部输油和输气管道工程的干线及支线 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 设计规范》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第6. 在地面上敷设的原油管道,宜按本规范表 6. —1的规定增加50%;在地面上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宜按本 规范表6. —2
的规定增加50%。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
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如需交叉 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4 5°。
第四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 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 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 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第五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及输油、气安 全和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中通过, 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第六条油、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蒸气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 0 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内不得小于1 1 . 1 mo
铁路桥梁跨越油、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 于 2 . 0 m。
第七条 铁路下油、气管道所用之套管(钢或钢筋混疑土套管)、 涵洞等防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套管之内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 0 0〜3 0 0 mm,钢筋混 凝土套管最小内径不应小于1 m;涵洞孔径视通过输送管直径而定, 涵洞内自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 . 8m,涵宽应为D+2. 5 m
(D为输送管外径值,含防护层)。若遇特殊情况,函洞净空不符合 上述尺寸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套管长度,当穿过铁路路堤时,套管应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小于 2 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5 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 水设施的良好使用。
.套管埋置深度,自套管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 . 7 m,并至自 然地面不应小于1 m。
涵洞埋置深度应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桥涵设计规范》,通过设 计确定。
.套管或涵洞均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第十二条凡铁路与天然气管道相互交叉,采用套管防护时,应 在套管两端加以封堵,以保证管间空间的密封性。在套管一端,应预 先引出一个排气管,排气管至最近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 0 m。 (详见附图2)。
第十九条先有管道后修建铁路,其铁路与管道交叉所需工程费 用,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先有铁路后敷设管道,其管道与铁路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石 油部门承担。
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时,应按所属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