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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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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