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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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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
居住建筑〔3000-10000人〕
居住建筑〔10000-
30000人〕
居住建筑〔30000-
50000人〕
行政办公建筑类
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筑类
工业建筑类
城市更新改造区
≥,≤6
≥,≤5
≥,≤4
≥,≤3
≥,≤6
≥,≤
≥1
城市新区
≥,≤5
≥,≤4
≥,≤
≥,≤
≥,≤5
≥,≤3
≥1
新城及县城
≥,≤4
≥,≤
≥,≤3
≥,≤2
≥,≤4
≥,≤
≥1
乡镇
≥,≤
≥,≤3
≥,≤
≥,≤
≥,≤3
≥,≤2
≥1
说明:
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人、30000-50000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和相关行业规约束而不能到达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工程。
第八条 "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效劳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
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立指标
第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立指标见表5。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人/户。
2、人口规模缺乏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立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效劳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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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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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效劳配套设施效劳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效劳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效劳配套设施效劳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根本公共效劳配套设施。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立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以下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缺乏不计在〕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三〕老〔明〕城区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建筑层高按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五〕综合日照影响围在遮挡建筑高度倍围考虑,超出该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