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制度]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017
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制度 共产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加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学院党政组织支配的各项工作,在班级、宿舍等的集体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发挥主动作用,并在力所能及的状况下主动参与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因本人主观缘由而未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赐予通报指责,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严峻者,除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外,对预备党员赐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报总支在全学部范围内赐予通报指责。对于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化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赐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赐予劝其不愿上进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需听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值的方式在评审奖学金、评比先进等方面谋取个人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在毕业就业等方面对学校或学部的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在其它类似方面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实行各种不正值的手段。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值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赐予下列处理: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作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赐予通报指责,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峻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相识看法极差者,由支部大会探讨确定,对预备党员赐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报总支在全学部范围内赐予通报指责,或赐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3、情节特殊严峻、经教化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赐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赐予劝其不愿上进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党员必需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与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不得实行任何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赐予如下处理: 1、作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支部赐予通报指责,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致歉。对情节严峻或拒不认错、没有悔改表现者,经支部大会探讨确定,赐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报总支在全学部范围内赐予通报指责,或赐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2、参与或组织任何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派活动者,一经发觉,预备党员赐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赐予党内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党员应当勇于进行指责和自我指责,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要勇于在党组织内和集体中进行自我指责,并以实际行动刚好订正错误和缺点;应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相识和改正错误、缺点。党员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觉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峻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需马上向党组织汇报;发觉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应自告奋勇进行斗争和制止。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