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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汇总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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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汇总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八章 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20 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10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15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 ,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 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
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 30 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 35 米,
省道不少于 30 米,县道不少于 20 米。
第二十九条 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
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 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 30 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九章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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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 ,旧城改造区
。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 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 5
方位 0 °~15°(含) 15°~30 °(含 ) 30 °~45 °(含 ) 45°~60 °(含 ) >60 °
折减值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之间。
(三)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
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
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四)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 2 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
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6 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 米,不得小于 9 米。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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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
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 6 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 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 且宜不小于
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应不小于 18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倍,且应不小于 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
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宜小于 10 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 6 米;
(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