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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适用性研究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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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适用性研究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2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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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施工企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适用性研究的论文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主要分为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三个主要层次,会计规章主要有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及人员制度和会计工作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发布的规定与先发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发布的规定执行。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 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 2004 年 1月1 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 1992 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 1998 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 1998 ) 25 号), 于 1999 年 1月 1 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cOm 2006 年2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1月 1 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 38 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于 2006 年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 199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一)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 “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 “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