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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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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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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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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 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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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县房管局、国有公司、承建、施工等相关单位都要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资金级别、类型分账核算,建立资金台账,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记账科目的要求,详细记载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收到和支出项目资金后,记账凭证和账簿都应有对应的资金级别和具体资金项目的记载。
(六)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不得将财政棚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九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严格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专款专用、凭证齐全、手续规范。棚改项目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范,严格落实“审签制度”,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关业务事项还需附佐证材料。
(二)
(三)
四、资金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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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棚改资金使用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
(一)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支付流程:
:国有公司向县房管局提报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量清单;
②国有公司开具的收据;
③建筑公司发票;
④建设合同。
:由县房管、发改部门联合审核会签。
:县房管局在财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作支付业务,财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支付至国有公司账户,国有公司再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付流程: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棚户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