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源于心理契约的公务员全面薪酬激励制度探讨
指导老师:桂萍
摘要
本文对心理契约、全面薪酬进行概括性介绍,针对我国公务员,对其心理契约内涵及全面薪酬构成进行了分析,并且从心理契约理论的视角研究公务员全面薪酬激励。拓宽了传统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研究领域,同时提升了心理契约理论的本土契合性,而且为行政体制变革冲击下的公务员深层次激励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键词:公务员,心理契约,薪酬,薪酬激励
1公务员心理契约内涵
1960年,阿基里斯首先运用“心理工作契约”的概念和术语来描述工人和工头之间的一种隐性及非正式的默契关系。1965年,勒维森等在一个公共事业单位的个案研究中,将心理契约描述为“未书面化的契约”,是组织与雇员之间相互期望的总和。它被用来强调产生于员工与企业双方关系之前的一种内在的、未曾表述的期望。其中有些期望明确,比如工资;而有些期望则比较模糊,仅仅是间接的揭示,比如长期的晋升前景。谢恩将心理契约定义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Kotter则认为,心理契约是存在于个体与其组织之间的一种内隐协议,它将双方关系中一方希望付出的代价以及从另一方得到的回报具体化。
对于“心理契约”概念理解有两派之争。一派以一批英国学者为代表赞同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对交换关系中彼此义务的主观理解”,认为契约关系中存在两个主体;另一派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强调心理契约是“员工单方关于雇员和组织之间交换协定的个体信念”,认为心理契约只有一个主体。
目前,“卢梭学派”在学界正处于主流地位,认为心理契约是在组织与员工互动关系的情景中,员工个体对于相互之间责任与义务的信念系统。而对心理契约维度的探讨还未取得一致的结论。由于雇佣状况不同,心理契约内容不同,心理契约维度也会存在差异。
广义的公务员心理契约界定在政府组织与公务员两个层面上,既包含政府行政组织对公务员的心理期望,也包含公务员对政府行政组织的心理期望。狭义的公务员心理契约因政府组织不具备心理加工的过程而界定在公务员个人层面上,即指在政府组织与公务员互动关系的情境中,公务员个体对于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
本文研究所涉及的是公务员心理契约,因政府组织不具备心理加工的过程而界定在公务员个人层面上,即指在政府组织与公务员互动关系的情境中,公务员个体对于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并且研究中涉及公务员全面薪酬激励,采用狭义的公务员心理契约概念。
2公务员全面薪酬内容
1990年,约翰"E·特鲁普曼首先提出了全面薪酬的概念即指企业在员工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定期根据他们的兴趣爱好和需求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的每个员工不同的薪酬组合系统。
本文中公务员全面薪酬是指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工作,行使公共权力并执行政府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其知识和技能为政府和人民提供所需的服务后,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从政府组织领取的劳动报酬,这种报酬不仅包含外在薪酬,同时也包含内在薪酬。所谓公务员外在薪酬指公务员因为雇佣关系的存在而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所有各种形式的经济性收入以及有形服务和福利,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收入;公务员内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