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建筑强条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依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进行爱护;接受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接受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高层建筑内部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第 263 页,对于本规范允许接受放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 层或 5 层以下的教学建筑, 一般办公建筑等,该放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接的开口考虑。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并接受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商店,应接受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接受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 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集中和便于平安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 条的规定;
防火间隔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 条的规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接受甲级防火门。
平面布置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当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急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呈现甲、乙类火灾危急性物品。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
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接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 超过 3 层;接受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平安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平安出口和疏散楼梯。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及二层;设置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接受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接受常开防火门。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接受四级耐火
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有的餐厅)、游艺厅(含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和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