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的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刑法界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作广义理解,是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规范评价需要区别对待,特殊情形的完全昏醉和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危险驾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在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界定时,应当在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建立特定联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尤其要特别考虑其主观状态和具体所侵犯的法益,而司法认定中,要在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特别注意若干问题。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认为将来有必要将危险驾驶作为公共危险犯予以规定。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量提高,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加,与交通肇事相关的刑事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前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无期的 2008 年“ 12· 14 成都交通肇事案”,以及最近发生的“南京 6· 30 特大交通肇事案”、“杭州 5·7 飙车肇事案”和“杭州 8·4 保时捷肇事案”等案件,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与此同时,对相关刑事判决的结论也褒贬不一。面对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类刑事犯罪频发的现实, 有必要对那些由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就若干相关问题予以展开探讨。一、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上的专有术语,这里主要是指那些和交通肇事相关并且构成刑法上犯罪的行为。. 首先应当明确,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不能等同起来,虽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密切相关,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仅仅应当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进行评价,从逻辑上而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肯定是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但是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那么,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具体应如何理解?一般而言,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因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为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严格禁止的。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资格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醉酒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严重超载驾车以及驾驶存在危险隐患的车辆上路等驾驶行为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参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实践发生中的案件类型, 2000 年 11月 1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款中规定: “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中所列举的( 1 )至( 5 )项实际上界定了刑法上的危险驾驶行为,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需要注意,在理解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时,不应限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事项。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了那些危险程度较高的特定驾驶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认为,只要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并且该故意或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刑法上的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