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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 家事裁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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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 家事裁判制度.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2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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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达国家家事裁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数量日趋增多,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必须适用科学合理的家事裁判制度才能很好地解决。世界主要先进国家均有其独特的家事裁判制度,本文对各国家事裁判制度进行介绍、评析,旨在为我国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德国德国在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规定了家事审判程序,全编分为六章:婚姻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其他家庭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婚事件与离婚后事件和程序、撤销婚姻与确认婚姻存在与否的程序、亲子事件程序、抚养的程序。德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以前,并没有统一处理家事案件的家庭法院。 1977 年,家事法庭成为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家事法庭的裁判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日本日本于 1898 年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从内容上看,该法包括婚姻案件的程序、收养案件的程序及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人事诉讼程序法》是普通地方法院审理家庭法院转来的人事诉讼案件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法。 1947 年,日本颁布了《家事审判法》,对于家事案件规定了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在家庭关系案件中,人事诉讼案件以外的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人的确定、抚养费的负担、婚姻费用的分担等争议依照家事审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审理和裁判,但是,其中一部分争议限于与离婚诉讼的牵连,又可以在地方法院审理和裁判。像离婚、婚姻无效、亲子认定等案件,应首先在家庭法院申请家事调停,通过调停解决纠纷。家事调停不成立,改为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应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依《人事诉讼程序法》审理。日本设立有家庭法院,旨在个别地、具体地妥善处理家事事件与少年案件,故将家庭法院分为家事部与少年部分别处理有关业务。日本的家庭法院由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组成,还设有处理事件的辅助机构,如医务室(有医师、护士)、家庭科学调查室、参与员、调解委员(由社会贤达担任)及家庭裁判所委员会(由民间有识人士组成),协助家庭法院的运营。家庭法院的法官不但应该是优秀的司法官,而且应具有能洞察关系人行动的能力,又应就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有关人的关系的科学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可以说,日本的家事裁判制度专业化程度走在了各国前列,但还有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日本,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人的身份的诉讼,原则上在起诉之前必须向家庭法院申请家事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立,改为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以来,一件家庭关系的案件将分为两种程序。而且,除有关人事诉讼以外的其他家庭纠纷案件,依照家事审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审理和裁判,但是,上述的一些纠纷如果和离婚诉讼有关,则又可以由地方法院审判。这样家庭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过于复杂而为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另外,家庭法院配置有专家,他们具有心理学、医学或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他们从事的专门工作有助于家庭法院的正确调停和判决,但是在地方法院,由于没有这种机构, 因而在人事诉讼的审判中不能获得此种有效的帮助。法国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三卷“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中,主要是关于家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案件、夫妻财产关系案件,这些家事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案件。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六编第二章也规定有“离婚的程序”。法国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法国配备了专门的家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