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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docx

上传人:779277932 2022/6/2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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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
摘要
: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俗,源于西周时期,时至今日仍被十分看重,有时甚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填补了婚姻法关于彩礼问题的空缺,但其本身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相关规定图1、图2,我们发现以下方面:(1)从法院层级上看,在31件总样本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7起,仅4起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约占样本总数的87%,这体现了:相较于中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更多的现象。(2)从审判程序上来看,一审审理27起,二审审理4起。在31件总样本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约占总数的87%,这反映了: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多的现象。
2.2从返还比例上看
根据表1中31份裁判文书的具体数据,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从裁判结果上来看,在31件总样本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均表示支持,但支持的程度相差较大:判决返还比例超过80%的占22.60%,判决返还比例不足50%的占32.20%,判决返还比例在50%-80%之间的占45.20%。由此可见,湖南省各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有着较大差别,即使在一些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中,裁判结果也不甚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彩礼返还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判决返还的比例也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区间范围,这与法律规定不清楚、不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关系,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3.1未对彩礼范围做出准确规定
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法官才可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何返还。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开销,赠送各种节日礼物、节日红包,有时甚至还会产生转账等经济上的直接往来。在这些财物中,除却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外,也有单纯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送。但在起诉书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上述物品不加区分地当作彩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如若将上述财物统统归入彩礼之中,势必会造成彩礼范围过大的结果,不利于司法公正。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彩礼呢?有人认为彩礼应当是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的,应当是“大额款项”,但如若双方之间没有举办订婚仪式呢?所谓的大额款项的具体数额要达到多少才能称之为“大额”呢?同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彩礼的表现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很多地区有婚礼当天要佩戴金饰的****俗,俗称“三金”或者“五金”,这些金饰基本上都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聘礼之一,一般都应当包括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但如果对某个地区来说,缔结婚姻时通常都会特殊要求给付的某些物品,在该地区也理应算作彩礼范围内,在其他地区应当另行考虑。这些现实中突出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并不存在统一的规定或解释。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对彩礼的范围进行自由裁量,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
3.2返还比例不确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实依据本条司法解释支持了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但由于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不同案情下的返还比例,实践中时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