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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类型与“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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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类型与“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doc

上传人:十二贾氏 2022/6/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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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类型与“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结构类型与“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
[摘要]在宗族、小亲族、分配型经济和高度地域认同等类型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具有拒斥“混混”的能力。在核心家庭至上、有关系弱组织、户族以及宗族急剧衰落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拒斥“混混”的能力者认为较为适合指称东口镇这类乡村的社会结构。在这里,“混混”根本不需要像***那样高的组织程度,即可对村民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不过,由于村庄对内的公共舆论压力尚在,此类社会结构下的村民少有主动寻求“混混”为自己所用的。

(三)户族内外之别与“不管私事”
2006年5月笔者在关中平原的古都镇调查时发现了另一种社会结构模式,在这里日常互助一般在同姓但不完全按血缘远近为标准的20户左右范围进行(有的小姓也加入大姓的互助范围),例如灌溉即以此范围为准。对于这种模式,借用有的学者在关中其他地区调查的民俗概念可称之为“户族”。
户族这种社会结构也在变化中。据村民反映,1980年代的户族在村民间纠纷处理等问题上还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年轻人慢慢在家庭中取得了主要决策权,他们慢慢将户族的权威性抛到了一边。虽然户族的名称与范围大体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此结构中的村民关于公私界限的分别却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当前,古都镇的村民普遍认为户族中的某一户与其他村民之间的纠纷,是该户人家的“私事”,而户族“不管私事”。故而,如今户族不像宗族那样有维护内部合作并一致对外的功能。在面对“歪人”或“二道毛”(村民对“混混”的称呼)的侵犯时,户族成员各求自保。这样,“混混”虽然人数少却根本不担心面对团结起来的“大多数”。

(四)宗族衰落程度不同村庄的对比
宗族处于急剧衰落过程中地区的“混混”则具有独特的宗族色彩。2005年至2007年间笔者在湘东南的金陵乡调查时发现,由于不同村庄宗族衰落程度并不相同,一些宗族意识仍较浓厚的村庄在客观上为青年“混混”提供了组织资源。
在金陵乡及附近乡镇的诸多村庄中,村民宗族意识普遍急剧弱化,村庄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实施惩罚的能力则几近消失。但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在个别村庄中村民的宗族意识虽亦弱化,却较前一类村庄强得多。这类村庄中青年人常以宗族纽带结成关系较紧密的群体,在107国道上专门找一些过路司机的麻烦,对其进行敲诈。同时,他们也常到周围的宗族意识已较弱的村庄偷摩托车和狗。在笔者长期蹲点调查的桥村,近年就有10余辆摩托车被邻村的




“烂桶子”(村民对“混混”的称呼)“偷”去。这些摩托车或者被卖到外地,或者由失主花一定的价钱赎买回家――即使是失主亲眼见某“烂桶子”(因是邻村熟人,故认识)骑走自己的摩托车。
简言之,在宗族这一社会结构均在衰落的情况下,衰落较快的村庄往往无法抵挡衰落较慢的村庄中基于宗族纽带形成的“混混”。在金陵乡也有不少村民主动寻求“混混”力量为自己“摆平”纠纷,但从总体上来看,更多的情况不是他们利用“混混”“摆平”别人,而是被“混混”“摆平”了自己。

三、村庄拒斥“混混”的机制

(一)宗族的认同及其动员能力
在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的部分地区,宗族仍是农村的重要社会结构,村民的日常互动与宗族关系纽带有很大的关系。在这类社会结构基础上,宗族认同使得村民构建起了一个较为紧密的生产与社会共同体。
2005年12月,笔者在赣中某县田镇调查时发现,该地大多数村庄的村民宗族认同都是比较强的。首先,从村庄外观上来看,这些村中仍有大量的祠堂存在。这些祠堂大多建于解放前,但最近一次的维修工作都是在1980年代或1990年代完成的。维修祠堂的钱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该祠堂所在姓氏(或房支)的男丁数量摊派,另一部分则来自捐赠,其中后者为主体。其次,村民的宗族认同影响到了村干部的产生,村干部往往是宗族中较有威望者。
由于宗族这一社会结构的存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村民之间有较强的凝聚力。同时,又因为有颇具权威的村干部作为带头人,此类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村民在遇有突发事件或外来威胁时,很容易被动员起来,且具有一定规模。面对这样的情况,即使“混混”再强大,也不敢介入村庄扰乱社会秩序,因为这将可能招致激烈的反抗乃至暴力惩罚。

(二)小亲族的内聚力与团结性
由于“混混”群体一般并不大,且其组织程度不如***组织那般高,故而其实也未必需要宗族那么强大的组织才能将“混混”拒斥在村庄之外。只要村民之间够团结的话,规模比宗族组织小一点也无妨。小亲族就是这么一种社会结构,它的规模一般比宗族小,但由于内聚力非常强而使得其成员团结性非常高。例如,在黄淮海平原,就较为容易看到这种社会结构。
小亲族俗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