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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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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2/6/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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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地震、水灾)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属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科研设备处。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科研设备处。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院、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科研设备处组织技术鉴定、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发现仪器设备被盗时,责任部门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科研设备处,并保护好现场,由保卫处立案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同时追查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对情节严重的人员由学校决定给予通报、警告或扣发奖金等处分。
第十四条 外单位来我校进行科研和教学实验的人员,应在实验室人员指导下工作,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按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五条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较多或责任不清的单位,在设备经费投入时要考虑其设备管理能力,在年度评比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十七条 各单位设备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本岗位,必须与所在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各单位有责任把设备移交工作做好,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各单位和接交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仪器设备落实到各部门或个人使用保管,实行责任到人。未落实设备管理责任的单位由设备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 赔偿费计算
第十九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金额:
1、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VCD、录相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秒表、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移动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2、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后没有及时如实上报,在学校统一或对部门抽样清查仪器设备时才发现,不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律按设备原价全额赔偿;
3、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5、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质量显致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6、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第二十条 赔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