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相识 (心得体会)
2015 年,中心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相识 (心得体会)
2015 年,中心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心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高校入学之初,便相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协作两个字不太感爱好,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觉在很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协作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加者的努力,没有协作,一个案件的顺当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楚和深刻的相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遗忘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叨念相互制约这四个字,或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索。相互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觉,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高校何 X 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旧记忆着一般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一般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相互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遗忘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遗忘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惩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