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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黄光裕.doc

上传人:琪官 2022/6/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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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黄光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索赔黄光裕
张有义 张鹭 在狱中度过一年刑期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初步确定,2011年9月6日,前“内地首富”黄光裕将迎来内幕交易案后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
时针拨回一年前,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终审因非法经营,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当年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六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拟以中关村科技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决定并指令妻子杜鹃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
此次民事索赔案原告李岩的股票操作,即是发生在第一个时间段内――民事起诉书显示,2007年6月13日,,。
原告认为,自己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诉讼请求黄光裕赔偿损失。
目前原告主张的索赔金额为155元。而损失如何计算,因为缺少可以借鉴的司法判例,成为本案的难题所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认为,可以参照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内幕交易损失计算一般以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为宜。
至于155元的损失如何计算得来,张远忠称涉及开庭时的诉讼技巧,目前不便透露,“但可能会视情况追加赔偿额度的请求”。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对《财经》记者表示,投资者提起有关内幕交易的诉讼,试图获得民事赔偿,应当肯定。“至于结果如何,更多地要看证据,尤其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在徐平看来,这种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因为“内幕交易不是一个反向交易所能证明的”。叶林亦认为,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目前披露出的信息尚未表明原告在证明因果关系上提出了何种证据。
“原告仅以他实施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反向的交易,并不足以说明损失是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原告每股股票的买进与卖出之间的价格差较少、买入和卖出的时间较短,至少从目前来看,还不能合理地排除损失是市场波动原因导致的可能。”徐平说。

举证责任认定
理论上,,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要想真正获得赔偿,并不容易。
接近此案的人士认为,在内幕交易赔偿案中,损失可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种,“简单地说,第一种是原告亏钱的损失,第二种是原告虽然赚了钱,但预期可以赚更多的钱,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因此,只要是在敏感期内与被告实施反向操作(不一定要与被告发生实际交易),就可提起诉讼。
但与此案原告出于同样原因提起诉讼的周某,,,于次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00股,总金额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