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论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
论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
发布时间:2010-10-26 来源:华夏心理网 作者:孙丽娟 我要评论:(0) 字体:【小】【中】【大】
一、问题的提出
劣,直接作为评价改造好坏的标准,并付诸于改造罪犯的实践,还是存在着不少亟待进行深化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就一般而言,假如个体的罪犯心理健康水平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小,罪犯的改造质量就高。但是,若用考评社会人群的心理健康的诸多标准或指标,去考核罪犯这一特殊环境中的特殊人群是否合适?这一目标或标准是否过高?还很值得商榷。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在1989年就将个体的身心健康的概念高度概括和通俗的解释为“五快”、“ 三良” ,单就俗化的“三良”,即“良好的人格、良好的处世力气与良好的人际关系”而言,就是社会上的正常人群也未必人人都能达标,更何况罪犯这一生活在监禁环境中的社会弱势个体,要想要达到这些标准更是难上加难。假如依此标准推论罪犯个体改造的好坏,理想化的成份太高,也欠科学。
其次,现有的评估罪犯心理健康的一些工具,如心理健康量表也大多运用社会上通用的“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陈量表”(SCL──90),而这一量表更多地倾向于从医学角度测量个体的心理疾病,如焦虑症、恐怖症、神经衰弱等,而对与罪犯犯罪成因更为亲热的罪犯的人格障碍等问题的诊断却较少涉及。举个简洁例子:只要罪犯患有较为严峻的神经衰弱症就可能会诊断为心理不健康,试问,是否患有神经衰弱症又与改造的好坏有多少相关?更何况该量表是一种被测者的自陈量表,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心理健康测量,由罪犯自我陈述本无异议,一旦作为罪犯个体改造好坏的评价,让功利性很强的罪犯自我评述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其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将会受到严峻质疑。
5
第三,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一样是一个较易变化的指标,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境遇下,常会消逝不健康的状况。据最近全国的一调查争论证明,全国的高校生中就有20%─30%的心理不健康者。①罪犯因特殊的监禁环境,其心理不健康的的人数自然比例会更高,程度也会更深。山东某监狱的一项调查显示,约70%的罪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健康心理,其中45%的罪犯有较为严峻的心理障碍;江苏省某监狱的调查结果表明,50%的罪犯存在着病态心理;上海市某监狱的心理门诊中发觉,51%的罪犯存在着心理障碍。②不少基层的干警反映,目前监狱中的精神病人数正呈逐年上涨之势。因未见这些心理不健康的罪犯在监狱通过心理询问或矫治,其心理健康转好率的统计数据,不敢轻易主观臆断。但就目前我国监狱的现状,特别是心理询问或矫治人员的素养现状而言,其实际治愈的数量不容乐观。试想一下,假如罪犯心理不健康者的数量过大,莫非就推论为我们的监管改造质量不高吗?这种推论自然不妥。
第四,一般意义上的心理健康评价,多以适应社会生活为重要评价指标。那么,在监狱实践中,就不免会消逝这样的现象:有些罪犯在狱内可能被认为是心理健康,已经改造好了,但在狱外却可能会心理不健康,重新犯罪的概率可能会很大。譬如,一些多次受到刑罚惩处的累惯犯可能因更适应监狱服刑生活,更能拥有良好的狱内外世力气和人际关系,用适应监狱生活的标准测试,其心理状况可能会比一些初偶犯更健康。如作此评估,岂不是与评价的目的相悖?
6
除此而外,还有不少问题这里不再一一赘述。而这些诸多问题无不与罪犯个体的心理健康如何评价亲热相关。同时,这些问题也必需通过构建一套适合我国监狱现状和罪犯特点的科学的罪犯个体心理健康的评估标准,方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三、 评估的价值
“评估”也就是“评估价值”的一种简称,评估本身是一种价值推断的过程。价值推断是指依据确定的价值标准,在事实推断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价值作出推断。①而作这种推断的根本目的则是实现矫正或教育价值的增值。拟将罪犯心理健康作为罪犯个体改造质量好坏的评估的一项标准,就意味着监狱改造工作对罪犯心理的高度重视,其核心目的也是要实现教育改造的增值。
有关罪犯心理健康评估的价值,除上文提及的矫治价值外,我认为目前还必需特别强调如下价值:
(一) 对罪犯的心理健康维护,是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保障
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赐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们监狱或干警的观念中,一提健康,往往会理解为身体健康或没有生理上的疾病。但毕竟什么是健康?早在1989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就提出了21世纪健康新概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