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分析的论文论文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 养老保障论文摘要:我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如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这一制度从全面实施到现在所取得的养老保障作用和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累计有 3000 多万户,农村双女户家庭达 1000 多万户,预计以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 350 万户,双女户约 100 万户。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效的结果,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如今,率先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进人老年的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同时也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 元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 60 周岁的, 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2004 年开始, “奖扶制度”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各选取1 个地区( 州、市) 进行试点;2005 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06 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近年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题目之一,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学者以及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等,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的“奖扶制度”从 2006 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到底取得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作用,这项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作用(1) 保障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有性。我国《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当然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央政府建立“奖扶制度”, 体现了贡献( 牺牲) 、回报( 补偿) 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曾经为国家控制人口做出了贡献,这些人到了晚年,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国家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了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偿性和公平性。(2) 实实在在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据了解,当初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有 80% 处于经济不宽裕的状态, 95% 的老人生活有困难。“奖扶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以拿到最低 600 元的扶助金,这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仅仅只有 2936 元(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