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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doc

上传人:十二贾氏 2022/6/3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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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
摘要:公海保护区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会议上多次被作为议题提出。近年来,在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公海保护区已由讨论走向实践,成为国际海洋事务中不可忽视的公海环保公海保护区可以视为为了公海的长远利益,某国或者国际组织得到各国的授权而对公海某海域享有部分管制权的区域。
三、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行为规则的最重要的渊源,并且其重要性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③目前能够为公海保护区提供国际法依据的全球性公约有两部,一部是作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另一部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下面将从公约的内容找出其对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这些方面事务的内容主要在第七部分的“公海”、第十二部分的“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以及1995年的《鱼类种群协定》。④有学者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概括,并没有为公海保护区的建立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作者认为,公海保护区的侧重点为“保护区”,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章”,其目标是建立一种综合的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流和促进和平利用海洋、公平有效地利用其资源、养护其生物资源,以及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并且进一步用全球或区域一级的国际规划和国家措施加以补充和发展。⑤建立公海保护区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的,根据目的解释方法,从现阶段对于环境资源与保护的需求,应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当时订立条约时虽未预见到后期公海破坏之严重,但建立公海保护区以此保护公害的环境理应包含在立法目的之中。因此,此行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的。 再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各缔约国有为其国民采取公海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义务。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养护和管理公海范围内的生物资源事务上加强合作。⑦第七部分的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内容还包括各缔约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事务上应在全球性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通过直接或者以主管的国际组织为中介的方式进行合作。⑧首先,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都强调各缔约国有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及在该事项上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的义务,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采用保护区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在环境保护方面,第一百九十九条更是规定通过直接或者以主管的国际组织为中介的方式进行合作,虽没有说可以通过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方式,但与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结合来看,环境和资源可分性不强,需要建立较为完整的生态与环境保护系统。
《生物多样性条约》第5条规定,缔约方应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合作,可以直接合作,也可以通过主管国际组织合作。公约秘书处则认为此种合作包括禁止毁坏性做法或建立保护区。此外,《生物多样性条约》第8条(a)款关于“建立保护区系统的承诺”。如果仅仅从国家角度考虑,很难切实履行这项承诺,需要从超越国界的生态系统来考虑。因此,《生物多样性条约》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海保护区,但结合公约条款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方面,建立公海保护区是潜在的方式。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公海保护区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法律原则。例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公海保护区是适用这些基本原则的领域,而且公海保护区制度的法律构建由可持续发展引申并对现有海洋保护区制度有所发展。⑨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提出来的。1997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一案作出判决,首次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衡平关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竞争需求”。由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正式确立。而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相符合的。首先,公海蕴藏着大量的资源,建立保护区可以防止深海物种灭绝,相比较于传统的保护方式,公海保护区具有更多的保护目标,该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此外公海保护区对人类不合理的活动进行限制有利于保护公海的环境和维持生物的多样性。
(三)其他国际法渊源
随着国际社会对公海重视程度的提高,从20世纪30年代国际海洋生物保护首次以条约的形式出现,国际社会通过了大量与此相关的条约和决议。例如1993年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国际海事组织在2001年制定的《国际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的系统公约》及2004年制定的《国际控制与管理压仓水及沉积物公约》等等。
还有一些实践目前虽然未被提升到国际****惯的高度,但由于更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