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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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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范文1
如何写诉状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恳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帮助办理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方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记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xx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帮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起先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运用,莫非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须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燃眉之急、弦在箭上。假如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旧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峻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协作点名义进行营运,并起先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状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协作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有意混淆视听,以此来躲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全部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需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主动作为的表现,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峻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峻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晰,证据充分确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恳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民事起诉状 -范文4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