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法律意见书
【第1篇】刑事法律意见书(盗窃案)
X 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 X 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 X亲属的委托,指定 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 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 涉嫌盗窃行为。
5、x 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 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
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 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刑事法律意见书(贩卖毒品案件)
x x市人民检察院:
x x律师事务依法接受贩卖毒品案件嫌疑人何某家人的委托, 指派徐晋红律师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本律师认为对何 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 予以考虑:
x x市公安局并公诉字(20 x x) 000317号起诉意见书认定 嫌疑人何某在20 x x年2月、3月两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没有事实与 法律依据,对何某的中间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侦查机关认定20 x x年2月何某贩卖毒品200克给张某 没有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20 x x年2月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即 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证据,也没有查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 仅以口供定案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二、侦查机关认定20 x
苯丙胺定性错误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是为张某寻找介绍
毒品卖主,其作用为居间介绍人,其在 20 x x年3月收到张某的钱 全部转给何秀川。
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在 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
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 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
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则 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 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 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 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 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 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 任。
本案中张晓杨杰购买毒品用于自我吸食,何某为其联系毒品卖 主,其应当与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共犯。
另外,侦查机关在20 x x年2月发现有毒品犯罪嫌疑后,不及 时查获,20 x x年3月的毒品交易有诱惑侦查的嫌疑。
辩护人认为,何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 应予以从轻处罚;其交代何秀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本案涉案毒 品全部查获,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何某系初犯,希望贵院予以考 虑以上情节。
请贵院明查。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 X
20 xx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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