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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
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到达规定学分
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
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
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
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
转学那么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局部学生的专
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
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
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
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
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
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
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
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
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
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
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
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存学籍一年。保存学籍期
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存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恢复安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
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休学期间,不
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
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到达退学规定学分数
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