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doc

格式:doc   大小:133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pppccc8 2022/7/2 文件大小:1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 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 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 询的;
(二)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的;
(三)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 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 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 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 出的行政处罚的;
(六) 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列为D级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招标代 理机构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 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一)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 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三)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缩短公开期限应 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
信用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的,不再对社会 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 录、信用等级及时更新。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发布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 议人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 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
第十五条 异议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 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 实、理由及证据等。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 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发布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 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集单位填写《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异议受 理部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改:
(一)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 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 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信用修复,缩短不良 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期限。
第二十条 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 任人员处理、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移交给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信用信息,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应 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应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其已 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 的同意信用修复,终止该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公开,不良信用 信息记录期间的得分仍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入信用等级的评 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
(一)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见附件3失信情形I );
(二) 本办法附件3所列失信情形II被不良行为记录不满3 个月的;
(三) 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被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 上的。
第六章信用记录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 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 机构,在竞争性委托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中可限制
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选。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 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