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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明政办〔2010〕8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为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三明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待遇
(一)个人帐户的划拨
在职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退休职工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
在职职工划拨比例(%)
退休职工划拨比例(%)
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
41岁至50周岁
51岁至法定
退休年龄
70周岁以下
71岁以上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金额:70周岁以下不低于25元/月,71岁以上不低于35元/月。
(二)住院医疗待遇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750元,二级医院为650元,一级医院为350元。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65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250元。当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自付比例(%)
退休职工自付比例(%)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家庭病床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家庭病床
起付标准—5000元
15
14
13
12
10
9
8
7
5000元—10000元
10
9
8
7
8
7
6
4
10000元—50000元
5
4
3
2
4
3
2
1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一览表
疾病名称
起付标准
个人自付比例(%)
年累计封顶
线(含起付
线和个人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高血压
750
650
15
10
3000
糖尿病
750
650
15
10
3500
慢性心功能衰竭、
精神分裂症、
结核病门诊规范治疗
750
650
15
10
4000
高血压兼糖尿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氏综合症
750
650
15
10
5000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和放射治疗
750
650
5000—10000元15%,10000元
至封顶线5%
5000—10000元10%,10000元
至封顶线8%
20000
尿毒症门诊透析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750
650
5000—10000元15%,10000元
至封顶线5%
5000—10000元10%,10000元
至封顶线8%
50000
单位:元
(四)参保职工转到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调高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住院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与参保地相同。
四、基金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医疗保险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