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签约外聘检验技术人员或派出鉴别检验小组进行鉴别检验工作时,要确保鉴别 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力量,派出小组要在省级鉴别检验机 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鉴别检验活动须符合该机构试验室管 理体系要求并受到有效监控。
第十三条 依据鉴别检验工作需求,鉴别检验机构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生产企业或供货(或代理)商征集所需的鉴别检验 对比样品和技术资料。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赐予协作并对供应的对比样品和技术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鉴别检验机构对托付鉴别检验收费的,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托付与受理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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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等的托付;
(二)合法经营单位的托付;
(三)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共同托付;
(四)其他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托付。
第十六条 消费者要托付鉴别检验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向鉴别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托付方,要向鉴别检验机构供应样品来源说明和满足鉴别检验的样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受理的托付,鉴别检验机构与托付方应签订鉴别检验托付协议,明确托付事项。
第十九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托付:
(一)托付方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规定的;
(二)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验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做出结论和生效判决的;
(四)已经做出仲裁鉴别检验结论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其次十条 鉴别检验机构要在托付协议商定的时间内出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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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检验报告。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准时通知托付
方,协商确定延长时限。
其次十一条 在鉴别检验过程中被终止的托付鉴别检验,按托付协议中有关商定处理。
第四章 鉴别检验
其次十二条 鉴别检验要严格依据相应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鉴别检验报告要客观、真实。
其次十三条 鉴别检验样品一般由托付方供应。当鉴别检验托付包括抽样时,由鉴别检验机构成立抽样小组,在托付方现场 见证下完成抽样并要求托付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赴现场抽样 费用由托付方担当。
其次十四条 由托付方供应样品的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来样负责。由鉴别检验机构负责的现场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 当次现场确定的样品负责。
当鉴别检验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鉴别检验机构应与托付方 协商,确定出具检测结果说明或托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或终止托付。
其次十五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应留样并妥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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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样数量要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
为 3 个月。需返样或超出留样期限的留存样品可按托付方和鉴别检验机构双方的商定处理。
因其他特殊状况,如无法或无需留存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