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付
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承受检验托付的检验机构签署托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托付检验时,在托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根据托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进展的安全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则上不出具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托付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一)按授权范围托付原则,严格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检验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托付安全标志检验任务;
(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三)就近和便利样品运送原则。
第十二条对依据新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授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取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工程授权的,可按授权范围托付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力量不能满意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可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展检验。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展。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呈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实行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承受托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托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六条连续检验、监视检验采纳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托付书,向承受托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托付书。
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章、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样基数。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寄(送)样品或申请连续安全标志时因持证人缘由未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准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连续安全标志时,不满意安全标志检验条件的,可先连续安全标志,待满意检验要求时补做相关检验;连续满一年仍不满意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对按监视检查方案必需进展监视检验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意安全标志抽样要求时,应在其后90日内供应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意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其次十条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承受托付的检验机构寄(送)封样样品。
其次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和检验托付书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