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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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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
  法定培训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  法定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未安排或者安排不足、有其他经费来源但无法保障培训经费的,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条  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
  第十一条  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收支平衡、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在举办培训20日前按照规定填写《江苏省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有效期最长为2年。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申请制定政府指导价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培训资质或培训依据;
  (二)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办班负责人、课程内容、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