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聚焦台湾死刑变易的论文关键词: 死刑/ 死刑政策/“法务部长”签核权/ 释宪内容提要: 伴随着死刑罪名的删减和唯一死刑的废除,以及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更加严格审慎,我国台湾地区的逐步废除死刑政策渐趋明朗,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判处与执行数量逐年下降,几乎接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目标。但被害人家属要求执行死刑的有效抗争,加之反对废除死刑民意的强烈反弹,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台湾死刑废除的进程。死刑废除派和死刑赞成派在“法务部长”签核权等法律问题上针锋相对,为各自的主张寻找理论根据。最高当局除在死刑废除派与赞成派之间左支右绌,两面讨好外,目前则积极采取配套措施,争取民众对废除死刑政策的支持。从 2006 年至 2009 年,台湾连续四年没有执行死刑。此局面如能平稳维持十年,按照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标准,台湾将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地区。但 2010 年春节后台湾《时报周刊》一篇关于死刑存废老议题的深度报道,却引发台湾政治风暴,导致拒签 44 名死囚执行令的“法务部长”王清峰去职。[1] 面对要求执行死刑的汹涌民意,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于 4月 28 日签下台湾五年来的首份死刑令,两天后, 4 名死刑犯在高度保密情况下被枪决。这种“突袭式”执行死刑的做法引起各界争议。[2] 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对于台湾地区的死刑热议,大陆刑事法学界没有理由置身事外。本文试图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以及当前围绕死刑的法律争议进行分析,以期对大陆死刑制度的变革有所裨益。一、台湾死刑制度的演变(一)死刑罪名的演变台湾的“刑法”由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构成,大多是在大陆统治时期制定的。. 其早期的“刑法”异常严苛,譬如制定于 1929 年的特别刑法“陆海空军刑法”,处罚极重,单是唯一死刑罪名就多达 44 个。常有懵懂无知的年轻义务兵因不懂法律,轻易触犯重罪被判处死刑。“国民政府”迁台初期,因两岸对峙情势,台湾社会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下,经过“立法院”正常程序制定的“刑法”被搁置不用,却以“戡乱”为由,对犯罪适用“惩治盗匪条例”,造成一般人民犯罪也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重刑,许多社会精英被杀害。[3] 上世纪后半期,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对于各项社会制度相对地要求有所改革,加之大量学者从国外留学返台,欧美人道主义被引入法律制度, “刑法”的修改顺应世界潮流, [4] 刑罚开始向轻缓化演变。这些发展变化贯彻了所谓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对死罪的修改限定。新千年以来,这一变化趋势愈加明显。“惩治盗匪条例”被废除,腐败犯罪和未满十八岁人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罪的死刑配置被先后取消。最为重大的变革则是唯一死刑的废除。所谓唯一死刑,即不分情节轻重均判处死刑,法官几无裁量权空间,如有误判,则无法挽回。[5] 新千年之初,台湾仍有绝对死刑,譬如:犯强奸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犯海盗罪而致人于死者;犯海盗罪而又放火、强奸、掳人勒索或故意杀人;掳人勒索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等。[6] 经过几年大刀阔斧修订,至 2006 年12 月 22 日,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特别刑法“妨害国币惩治条例”及“陆海空军刑法”之唯一死刑罪,完成以相对死刑取代绝对死刑之立法工作,台湾从此没有唯一死刑之犯罪。目前,台湾相对死刑尚有 49 项,罪名如下: 1 .普通刑法部分(1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有:第 101 条之首谋暴动内乱罪; 第 103 条之通谋开战端罪;第 104 条之通谋丧失领域罪;第 105 条之直接抗敌民国罪;第 107 条之加重助敌罪;第 185 之一条第 2 项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 226 之一条之妨害性自主而杀人之结合犯罪; 第 261 条之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 272 条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 332 条第 1 项之强盗结合罪;第 334 条第 1 项之海盗结合罪;第 348 条第 1 项之掳人勒赎罪。(2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 333 条第 3 项前段之加重海盗罪;第 334 条第 2 项之海盗结合罪;第 347 条第 2 项前段之加重掳人勒赎罪;第 348 条第 2 项之掳人勒赎结合罪。( 3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 120 条之公务员委弃守地罪;第 185 之一条第 2 项后段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第 185 之二条第 3 项之危害损毁交通工具罪;第 226 之一条之妨害性自主而杀人之结合犯罪;第 271 条之普通杀人罪;第 328 条之普通强盗罪;第 332 条第 2 项之强盗结合犯罪;第 333 条第 3 项后段之加重海盗罪;第 347 条第 2 项后段之加重掳人勒赎罪。(4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 185 之一条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 333 条第 1、 2 项之海盗罪、准备海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