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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私掠行为的动机与反竞争效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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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私掠行为的动机与反竞争效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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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利私掠行为的动机与反竞争效应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催生出一类不参与生产而频繁地发起侵权诉讼来获得高额和解金或赔偿金的实体——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冲突[3]。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会借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4]。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将专利诉讼当作一种获得竞争优势和牟取利益的工具[5]。典型的代表便是本文重点讨论的专利私掠。专利私掠是企业利用专利主张实体诉讼维权的一种方式。专利主张实体区别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非专利实施主体,主要依靠积极发动专利诉讼来赚取巨额利润。根据性质来看,专利主张实体具有更低的反诉讼风险,更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6]。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案件已经在欧美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给生产企业及社会福利造成严重影响[7-8],其诉讼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经济学问题。专利政策和执行方面的缺陷包括法院对无意侵权的判决倾向、永久禁令和过高的损害赔偿金[9],由诉讼(威胁)引起的高额赔偿金和许可费[10]等都是专利主张实体产生的重要诱因。
明确了专利主张实体产生的原因,学者们开始聚焦于专利主张实体的价值讨论。支持者认为,专利主张实体在促进专利的流动性、专利的货币化和激励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1-12]。专利主张实体只是专利丛林和专业分工细化的产物,即使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也应归责于专利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一种违背专利制度本意的异化表现[13]。胡向宏和韩伟[14]指出,目前尚未发现专属于专利主张实体的新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对者认为,专利主张实体帮助小企业主张到的最终收益只有一小部分流向原专利权人手中,并没有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甚至会削弱创新[15]。并且专利主张实体倾向于主张低质量的专利[16],频繁诉讼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17],还可能带来目标企业风险投资的减少和业务线退出等一系列负面影响[18]。Turner[19]甚至认为,专利主张实体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减少,并且过高的专利许可费会诱使企业放弃创新而成为专利主张实体。
当学者们还在对专利主张实体争论不休时,企业已经意识到专利主张实体的特性并且加以利用。其中一种典型的做法就是实施专利私掠行为。专利私掠者一词最早由Ewing[20]提出,他将私掠定义为:“私掠者为了直接利益和发起人的间接利益,以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形式对目标企业主张专利权,并且间接利益远远大于直接利益。”
Morton和Shapiro[21]将私掠者称之为混合专利主张实体(Hybrid PAEs),其主要比较混合专利主张实体与传统专利主张实体的战略性专利收购及其经济影响的不同。后来,学者们在研究中将私掠者与混合专利主张实体视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为了表述的一致性,本文统一为专利私掠。一般来说,交叉许可及遭遇反诉的可能往往会限制企业主张专利权的积极性,但通过专利私掠可以规避诉讼限制[22]。逃避许可义务、提高专利主张的成本和频率等也是人们诟病专利私掠的重要原因[23]。大多数研究都假设私掠者是通过使用弱专利进行侵权索赔,然而Kesan等[24]通过对2010—2013年美国专利诉讼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私掠者为提高专利货币化成功的可能性,因而获取具有更广泛保护范围的高价值专利。甚至有些私掠者会比专利巨头拥有更高质量的专利,因而不应该受反垄断的关注[25]。
Lemus和Temnyalov [26]将专利私掠模型化,认为通过讨价还价,企业实施专利私掠行为可以索取相对更高的许可费。这尽管会引发更多诉讼威胁、降低行业利润,但却可能激励互补技术的研发投资。曹汇[27]认为,维护企业声誉、规避FRAND许可义务和逃脱反垄断制裁是企业实施私掠行为的主要动机。Layne-Farrar[28]則开发了一个理论框架,用于分析企业实施专利私掠的决定对诉讼与和解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于直接诉讼,企业实施专利私掠会倾向于等待法院判决而不是和解,但和解可能对社会更有利。
综上所述,对专利私掠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律角度的定性分析,是否有排除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应尚不明朗,福利分析也并不清晰。为避免停留在对专利私掠的一般性讨论,本文构建模型从理论上探讨影响企业实施专利私掠行为的主要动机,更为重要的是分析出专利私掠行为产生反竞争效应的理论机制以明确反垄断关注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与Layne-Farrar[28]不同,本文关注企业实施专利私掠行为的动机,而不在于最终的诉讼结果究竟源于法院判决亦或和解,并且考虑到现实中胜诉后企业可能与败诉方达成未来继续使用专利的许可协议,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企业实施专利私掠行为是否会导致限制许可的情况。
本文关于诉讼决策的研究与一般的诉讼决策模型不同。早期的诉讼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