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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角下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的完善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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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角下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的完善探究.doc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2/7/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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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角下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的完善探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视角下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的完善探究
〔摘要〕 为接力已处于退坡阶段新能源汽车补贴制度,工信部提出了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该制度处于设立初期,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从民法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了全新的审视:第一零,从而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在合法性方面,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来源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即《积分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是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存在。最后,在依附性方面,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无法独立存在,静态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依附于车企在碳积分管理平台中开设的账户,动态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依附于碳积分交易平台的数据流[3]。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符合上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 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
根据明晰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法律性质的基本逻辑,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网络的虚拟财产后,接下来应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争议不断,学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否定说、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等观点。
笔者赞同物权客体说,这种观点通过对物权法中“物”的理解,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属于物,进而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物权[4]。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由计算机数据代码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后呈现出的数字化信息,其存在于网络平台或者网络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使用者可自由支配并不受一切不特定主体的干预。因此,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些法律特征,可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物权,虚拟财产权在符合物权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存在区别于现实财产权的特殊性[5]。《民法总则》第 127 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6]。 (三) 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物权的客体
通过上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与比较,笔者认为物权客体说更加合理,网络虚拟财产应是物权的客体。根据三段论推理模式,大前提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小前提是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得出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物权的客体的最终结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精神,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物权法上的“物”,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与物权法上的“物”在基本属性上具有一致性。
具体来说,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判断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到底是哪一种物权的客体,需要分析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与车企之间关系的紧密性,或者说是要看车企对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的支配程度。两者之间的关系越紧密或车企对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的支配程度越强,新能源汽车碳积分越倾向于是所有权的客体。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指车企因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对节约传统能源及减少废气排放量而获得的节能减排贡献积分。这一积分将会被存储、记录于车企在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管理平台上开设的账户中,正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其账号密码才可登陆到碳积分账户中。除非经过该车企的同意与许可,否则其他车企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进入该车企的账户,充分表明了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车企对其开设的碳账户可自由登陆退出,也可自由查阅碳积分的数量存储状况。如果在核算年度拥有盈余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车企可自主决定是否在碳交易市场售卖正积分,售卖多少碳积分,以及向谁售卖碳积分。这表明车企对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享有较为自由的使用权。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车企还可通过在碳积分交易市场,向负积分车企售卖其盈余的碳积分获得额外利润,以减少因碳积分无法结转带来的流失。这都表明了车企(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车企)对其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车企对其盈余的碳积分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自己使用,用以抵偿车企的油耗负积分在此只是借以说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车企对其盈余碳积分的事实处分方式,其实笔者并不赞同将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机制与油耗积分机制并行管理。,此为事实上的处分;另一种是在碳积分交易市场上向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车企售卖,甚至在未来可能会出现车企将其盈余的碳积分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情况,此为法律上的处分。说明车企(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车企)对其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享有处分的权利。可以看出,车企对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的支配程度很强,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车企对碳积分的权利符合自物权的各种特征。因此,新能源汽车碳积分是所有权的客体,该所有权归产生新能源汽车碳积分的车企享有。
二、 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交易合同法律性质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