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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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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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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二)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先行房改后按规定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由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90%的货币补偿或者继续承租的安置。
六、房屋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