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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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立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条例"和建立部"房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视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向建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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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立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承受围的建立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立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立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建立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立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单位提供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展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出具"省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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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立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立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责令建立单位停顿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立单位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承受围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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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违反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分而不予制止、纠正、处分的;
〔二〕建立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方法。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立厅印发的"省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附1:
河 北 省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报 说 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立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视机构、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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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立单位
构造形式
建筑面积
勘察单位
层数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
施工图审查机构
开工日期
监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