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高层建筑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
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术语
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
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 - 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
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
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
1/3 ,且不超过 1/2 者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
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
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
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 (地上) 设置的百货店、 副食店、 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采用耐火
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该用房
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1医院 2
高级旅馆3
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 24m以上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 展
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的商业楼、展览
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 财贸
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面积超过
金融楼、商业住楼、图书馆、
50m或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的
书库。
公共建筑
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防灾指挥
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电力调度楼。 7
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电力调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度楼。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0
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的教学
超过 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教研楼、档案
楼和普通的旅馆、 办公楼、科
楼等。
研楼、档案楼等。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表的规定 .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